臺南市石門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一、依據: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5 月 24 日「研商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服繡姓名研商會議」決議暨 111 年 6 月 1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76945A 號函。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2 年 1 月 6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11700658 號函辦理。
二、目的:期望學生養成注意服裝儀容整齊清潔之習慣,首要培養學生自理、自治的精神及優雅端莊的氣質,以落實生活教育為目的。
三、學生服裝之規定:
- 本校學生穿著以制服為主,逢體育課或體育活動時,則以運動服為主。週三或特別狀況採彈性穿著,可依導師統一規範而穿著合乎禮儀之便服或班服。此外並無其他硬性之規定,一切以保健、舒適追求身體健康為主要原則。
- 季節交替時,學生視個別身體狀況和需求,自行審酌加減衣服以保健為主要考量,學校不統一規定換季時間。
- 遇天氣變化太冷時,可自行採內加、外加方式處理,一切以個人健康為考量。
- 學校備有若干回收制服、運動服,學生經家長同意可自行向學務處申請領用。
- 穿著學校服裝時應搭配皮鞋或運動鞋,並注意整齊清潔。
四、儀容注意事項:
- 本校並無限制學生髮式,頭髮以自然、乾淨為原則。
- 臉、耳、四肢、身體著重清潔,以身體健康為原則。
- 指甲定期適量修剪,以保持個人衛生。
五、學生穿著之注意事項:
- 學校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考量學生在生理上、心理上、宗教上、經濟上等之特殊需求,給予學生多元選擇,並尊重其抉擇,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且不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
- 透過校內相關研習活動時宣導上述法規,強化教育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學生身體自主權及個別差異,共同營造多元開放、健康友善的校園。
- 在新生訓練、班親會及家長會對家長及學生說明,聽取家長及學生意見,以民主程序之方式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臺南市石門國小服裝儀容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2 年 1 月 6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11700658 號函辦理。
二、目的:為使學生生活規範符合多元開放學習環境,營造友善健康校園,設置本委員會。召集委員共同檢討研修日常生活常規輔導管教規範、服裝儀容穿著,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並作為教師輔導管教之依據。
三、組織: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 7 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委員如下(依規定學生代表人數宜占全體會議人數四分之一以上,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行政人員代表 2 人:由校長、學務主任組成。
- 家長代表 1 人:由本校家長會擇派代表。
- 教師代表 2 人:由教師會擇派代表。
- 學生代表 2 人:由自治市擇派代表。
四、本委員會職掌:
-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 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 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