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石門國民小學學生獎懲規定
109年9月9日校務會議通過
112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 (一) 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 (二)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2 年 5 月 3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20543987 號函。
- (三)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目的
鼓勵或糾正學生行為,培養學生優良品德,以奠定敦品勵學之良好教育基礎。
三、評量原則
學校辦理學生獎懲與輔導時,應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處理。並參酌下列因素,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 (一) 年級之高低。 (二) 身心之狀況。 (三) 動機與目的。 (四) 家庭之因素。
- (五) 平日之表現。 (六) 初犯或累犯。 (七) 行為後之表現。 (八) 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四、委員會設置
本校為辦理學生獎懲事項,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其委員包含行政代表、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獎懲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五、獎勵、懲罰與輔導措施
(一) 獎勵:1、口頭嘉勉。 2、公開表揚。 3、獎狀或獎品。 4、依學校自行訂定之獎勵措施為其他特別獎勵。
(二) 懲罰:1、勸導改過或口頭糾正。 2、課餘校內公共服務(或愛校服務)。 3、列入學生在校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4、書面自省或靜坐反省。
(三) 輔導:教師得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採取一般管教措施,並得視情節選擇下列輔導方式(應注意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1、實施個別輔導。 2、轉介輔導。 3、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協助指導或帶回管教。
4、改變學習環境:於執行前,應經獎懲會審議通過。
六、處理程序
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學生違規行為,宜由導師先予妥適處理;本校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時,亦應知會該生導師。並於學生違規事件處分後,應持續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七、審議原則
獎懲會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及列席說明之機會。
八、結果通知
獎懲會為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書面決定,記載事由、獎懲依據、結果及救濟方式,並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得請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九、申訴權利
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對本校有關學生個人之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於獎懲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十、實施與修正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