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114學年度第1學期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請領案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照顧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之就學,特依照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優待對象為就讀本市市立高中暨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之學生於法定修業年限並具有下列身者: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在撫卹期內之退役傷殘榮軍子女。
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三、軍人因作戰陣亡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在撫卹期間給予全公費待遇。
四、軍人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在撫卹期間內給予半公費待遇。
五、公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在撫卹期間內給予全公費待遇。
六、公教人員在職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在撫卹期間內給予半公費待遇。
七、軍公教人員死亡,領受一次撫卹金及撫卹期滿給予減免學雜費待遇。
八、傷殘榮軍,經國防部核定為一等殘、二等殘、三等殘,在撫卹期間內給予半公費待遇。
九、公費優待項目發放標準如下:
(一)學雜費私立國民中小學核實補助,惟不得超過請領標準;市立高中依學雜費補助核定請領標準。
(二)主食費:公教遺族須前經教育廳核給主食米有案者並受領全公費者核發主食米十二公斤,核定半公費者,則不發給。但軍人遺族子女就學,須持有聯合勤務總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證明者, 始可發給主食米,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則免附證明,經核定全公費者,每月發給主食米二十六公斤,半公費者發給主食米十三斤。
(三)副食費:領受全公費者每人每月發給二千八百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給。
(四)制服費:每人每學年一千五百元,第二學期核給公費及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給。(五)書籍費:每人每學期一千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給。前述學雜費補助標準依每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訂定請領標準。
十、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十一、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遺族不予比照軍公教遺族核給本項就學費用優待。
十二、各項優待申請期間:
(一)第一學期:自開學後至九月三十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開學後至二月二十八日止。
第一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二學期核辦;但本學年度不得移至次學年度辦理。
十三、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予撫卹令證書、戶籍謄本及其他證明文件、申請書、印領清冊,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於規定時間內彙整初覈後,函送本府教育局核辦。
十四、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七月至翌年一月底止,計七個月,為第一學期;翌年二月至六月底止,計五個月,為第二學期。學生新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公費,應自申請當年之九月份起核給。
十五、每學期公費一律由學校轉發。學校應於收到公費後三日內發給學生,主食費、副食費應按月於月初發給。
十六、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一經核准,其減免及補助各費用,發至各該生在同一學校畢業為止,不必每年再行檢證申請,但不得重複具領政府設置之其他教育補助費。
十七、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經核定公費後,因故輟學者,已發之制服費、書籍費不予收回,主食費、副食費發至該生休學之當月止。該生若於次學年度復學其復學當年之制服費及第一學期之書籍費不再發給。
十八、學生復學、轉學及升學,應於入學時,重行檢證申請。轉學生並應填註原就讀學校及年級。
石門國小
2025-11-28
午餐
資訊
本校使用國產豬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絃 | ㄒㄧㄢ | ˊ | 歌 | ㄍㄜ | 不 | ㄅㄨ | ˊ | 輟 | ㄔㄨㄛ | 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