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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
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國小組)申請須知
一、申請對象與基本資格
- 身分:新住民子女(父或母為新住民,符合新住民基本法第二條對象)
- 居住:現在臺居住
- 學籍: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不含補校與隨班附讀)
- 修業: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 不得重複領取:未領其他政府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
- 例外可同時領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特殊才能獎勵金
- 特別註記:如遇特殊情形,得個案認定
二、獎助種類與條件(國小組)
- 總統教育獎勵金
- 名額:不限
- 條件:當年度(2026年,對應114學年度申請檔期)「總統教育獎」獲獎者
- 繳件:獎狀影本或教育部對外公告名單
- 特殊才能獎勵金(最近3年:112、113或114年度之成績)
- 名額:不限;同一獎項不得重複請領(112或113年度已以同一成績請領者,114年度不得再以同一成績申請)
- 符合其一即可(國小適用之教育部主辦全國賽個人賽):
- 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獲特優或優等
-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獲特優或優等
-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獲特優或優等
- 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獲特優或優等
- 其他可申請項目(若符合且為個人項目):依計畫亦含運動與技能相關全國/國際賽事,惟國小實務上以上述教育部全國學生競賽為主
- 優秀獎學金(國小組)
- 成績:114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或90分以上
- 校內推薦名額:以全校在學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每滿30人得推薦1名(未滿30人亦得推薦1名)
- 品行:114學年度上學期操行結算後,不得有3支(含)以上警告或1支(含)以上小過之重大違規紀錄
- 清寒助學金(國小組)
- 成績:114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等」或70分以上
- 身分證明:報名日起前1年內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須為縣市政府核定)
- 品行:同上,不得有3支(含)以上警告或1支(含)以上小過之重大違規紀錄
- 注意:已領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清寒助學金
三、申請時程(114學年度檔期)
- 系統報名:115年2月23日至115年3月23日
- 紙本收件截止:115年3月30日(以郵戳為憑,由學校彙辦)
- 預計公告:115年5月底
- 備註:如時程異動,以移民署網站公告為準;逾期或缺件未補齊(通知後7日內未補)不受理
四、申請方式與繳件
- 線上申請
- 紙本繳交(由學校統一彙辦送移民署)
- 需於期限內寄送: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學校申請清冊+應檢附文件
- 逾期或僅完成其中一項(線上或紙本)者,均視為未完成報名
- 應備文件(國小組)
- 共同必備:
- 經學校初審核章且申請人簽章之申請表(系統列印,含流水號)
- 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報名日起1年內申請;須含父母婚姻記事、原生國籍、申請人與父母姓名等完整記事)
- 新住民父或母尚未設籍者:有效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 114學年度上學期成績單
- 依獎項加附:
- 清寒助學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報名日起1年內核發)
- 特殊才能獎勵金:得獎證明文件(可辨識個人姓名之獎狀、獎牌、獎座等)
- 總統教育獎勵金:2026總統教育獎獎狀影本或教育部對外公告名單
五、重要規定與提醒
- 優秀獎學金與清寒助學金:二擇一申請
- 在校不得有重大違規紀錄(依114上學期操行結算標準)
- 文件須齊全且屬實;審查期間如未持續就學或不符資格,將取消資格並追回
- 受邀宣傳活動者,需提供自傳、心得、照片並同意個資與肖像使用;受邀出席頒獎者可獲交通費補助
- 申請資料恕不退件;對資格或獲獎結果有疑義,得於名單公告後2週內提請調查
六、諮詢與參考